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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5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住院自负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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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1:4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近日出台。从5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从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四个方面对医保待遇进行全面调整,政府每年将多投入1亿元,全市144万参保市民受益。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将平均降低2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由2.6万元提高到5.2万元,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将平均降9%。
  根据哈尔滨市慢性病发病率和当前统筹基金支付能力,《通知》将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期)共5个病种增加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病种,享受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给予450元到600元不等的门诊补贴。具体申报程序将在近期出台,并计划在三季度展开此项待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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