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果青城 发表于 2008-12-10 22:43:42

观点不同,你可以去驳、去辨,以理服人。对人进行人身攻击,觉得很不雅,很不协调。其素质可想而知。

青果青城 发表于 2008-12-10 22:47:16

原帖由 麦莎 于 2008-12-7 16:24 发表 http://www.hyhgs.com/images/common/back.gif

奈儿、小妖:
   
   糊涂、不明白才是正常的。之所以要写《红》的系列故事,就在于描述婚外情这朵绚丽的奇葩——罂粟,她的美丽、迷人和危害;揭示婚外恋者的心路历程,不是无缘故的存在和发展,而是有着自身的 ...
同意其观点

青果青城 发表于 2008-12-10 22:47:53

/:08 /:08 /:08 /:08 /:08 /:08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我和红》三